咸阳市城区烈性犬禁止饲养及范围一览

发表时间: 2023-10-19 20:40

咸阳市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通告


《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,规范养犬行为,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秩序,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将《咸阳市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》予以通告。#咸阳头条#

一、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:

1、比特犬;

2、土佐犬;

3、灵缇犬;

4、中国细犬;

5、藏獒;

6、意大利纽波利顿犬;

7、意大利护卫犬;

8、松狮犬;

9、英国马士提夫犬;

10、威玛猎犬;

11、中亚牧羊犬;

12、加纳利犬;

13、菲勒犬;

14、牛头梗;

15、法老王猎犬;

16、阿富汗猎犬;

17、德国牧羊犬;

18、爱尔兰猎狼犬;

19、英国斗牛犬;

20、秋田犬;

21、苏俄牧羊犬;

22、罗威纳犬;

23、大丹犬;

24、阿拉斯加雪橇犬

25、澳洲牧牛犬;

26、昆明犬;

27、杜宾犬;

28、比利时玛利诺犬

29、川东犬;

30、中华田园犬;

31、日本狼青犬;

32、阿根廷杜高犬;

33、大白熊犬;

34、圣伯纳犬;

35、沙皮犬;

36、可蒙犬;

37、高加索犬;

38、以及含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种。

二、军用、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、专业表演团体、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三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咸阳市公安局

咸阳市农业农村局

2022年1月19日

《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》今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,划定的市城区禁养范围如下:

陇海货运线和文兴路以南 (不含划转西咸区域),渭城区朝阳四路以西,西宝高速公路以北,咸平路以东范围以及高新区、经开区全域。其他县市自行划定城区范围。